活动回顾丨《创业惊奇汇-新规下工资支付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

2022年11月18日下午,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IDH创展谷承办的《创业惊奇汇-新规下工资支付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企业培训顺利在创展谷星空路演厅顺利举办。本次活动旨在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满足疫情后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降低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助力优质企业或项目扬帆远航。 
今天《创业惊奇汇-新规下工资支付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企业培训吸引了不少HR及公司管理层参加,本次活动的主讲老师是来自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沈威先生。
到场观众对本次主题的内容都十分关注,纷纷踊跃向讲师提出各心中的问题: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直至本次活动圆满结束后仍有不少观众意犹未尽。
关于创业惊奇汇
《创业惊奇汇》致力于打造创业界的神盾局,将创业者联合起来,给创业者提供支持。惊奇汇上有专业的导师为您作商业逻辑梳理、BP诊断、资源对接、融资对接、技术对接、财税、法务、人事等服务。
活动回顾丨《创业惊奇汇-新规下工资支付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
今天《创业惊奇汇-新规下工资支付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企业培训吸引了不少HR及公司管理层参加,本次活动的主讲老师是来自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沈威先生。
到场观众对本次主题的内容都十分关注,纷纷踊跃向讲师提出各心中的问题: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直至本次活动圆满结束后仍有不少观众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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